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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检察院出台涉刑虚拟货币处置指引 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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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官方公众号的文章,2024年8月29日徐汇区检察院和徐汇区公安局联合签署了《涉刑事诉讼虚拟币处置规范指引》(以下称《指引》),为辖区内公、检机关对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具体指南,具体包括“查询固证、扣押保管、移送处置等全过程、各环节进行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详见《网络检察综合履职又一创新举措!“光启X空间”正式启动》,刘律看了网上的一些分析文章,有标题党直呼“中国首部加密货币犯罪处理规范出台!”也有作者认为《指引》意在规定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具体情形。

  其实这些解读都不完全正确,鉴于“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便利条件,刘律师了解到《指引》的大概内容,并在本文做一个简要分析和评论。

  其实徐汇检察院的那篇文章也讲的很明白了,主题是徐汇检察院的网络检察综合履职品牌“光启X空间”揭牌成立,该部门的主要作用就是打击惩治新型首例网络技术犯罪。涉虚拟货币犯罪作为新型网络技术犯罪的一种,也被提到了。具体的方式就是徐汇区的公检两家签署的《指引》。

  该《指引》内容并不算多,主要就是涉及到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币类的证据(电子证据为主)如何合法合规地进行查询、固定;涉案虚拟货币(同时兼具证据属性和财产属性)如何进行扣押和保管;以及涉案虚拟货币的移送和处置的概括性要求等内容。

  坦白来讲《指引》并不会对整个币圈的刑事辩护产生多么大的影响。主要还是因为这个《指引》仅仅是徐汇区的一个办案规范性文件,对隔壁区都没啥直接的影响力,何谈对上海市乃至全国的影响了。

  除了地域性的限制以外,《指引》也并非一些文章所谓的“中国首部加密货币犯罪处理规范”,仅刘律师知道并确实拿到相似的各种涉币类刑事案件办理规范或指引原文的至少已经有5个了,有些是公安省厅级的,有些是市局级的。如果说区县级的处置规范,上海徐汇确实应该是第一个。

  总体上来说,已有的规定中各地都大同小异。有关网络犯罪中的证据标准、取证程序等内容“两高一部”早已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2022年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1年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币圈的刑事案件全都可以涵盖在网络犯罪的大概念之下。所以目前来说很难在全国范围内由“两高一部”专门再为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出台一个什么规定,更多的会像之前的“洗钱罪司法解释”“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一样,在修订一些罪名司法解释时,将虚拟货币的内容增加进去(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币圈的刑事案件数量足够多,证据、法律适用有了特殊变化,比如法律中增加虚拟货币内容;二是对虚拟货币的处置出台专门的规定)。

  目前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争论之一就是处置时机或者说处置机关问题,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原则上都是由法院进行处置。但是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当下的司法实务多是由公安机关直接进行处置,刘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分析过,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说,其处置依据是:

  1.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对于因···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甚至对于检察院来说,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处置涉案财产。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具体的处置为当事人申请、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在未结案前对涉案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进行出售或变现,所得价款转入检察院的银行专户。

  虚拟货币基于其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征相较于传统财物的保管有较大不同,嫌疑人/被告人的虚拟货币被扣押后又丢失的案例不止一次发生过。原因就在于办案机关没有及时将涉案虚拟货币转移进入新的钱包地址,一旦除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人也掌握钱包私钥(助记词)的话,很容易在极短时间内完成涉案虚拟货币的转移;

  此外,虚拟货币的市场波动极大,币价可以在一天之内过山车式地上涨或下跌,如果最终变现时所得价款远远高于/低于案发时价款,那么无论是对于公诉机关或是对于辩护人,都是难以接受的(因为当事人最终的量刑可能极重/极轻,甚至可能无罪,比如涉案的虚拟货币价值归零时该如何指控?),所以处置的越及时,未来在诉讼中诉辩对抗的力度可能会越小。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甚至法院在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时面临的问题是:

  第一,虚拟货币并不是“汇本支”,也非“债股基”,公安也好,检察院也罢处置虚拟货币都有“师出无名”之嫌;

  第二,当下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文件中,不允许任何人开展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变现业务活动,公安机关为此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业务,此模式与当下的监管规定是否吻合仍有争议;

  第三,总体上来说,当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并无明确的、统一的规范或指引可以参考,导致实务中各地办案机关“自说自话”“摸不同的石头过河”,形成了不同的基层经验。其中《指引》就算是其中的一种,但是刘律师认为《指引》的出台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能够公开给全体公民意义就更大了(或者徐汇辖区公民也行)。

  回到本节开头的问题,如果说《指引》对于处置虚拟货币有影响,也仅局限在上海市徐汇区,同时也很难逃出刘律师上面列举的正反两方面问题的限制。

  最近有关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消息真是应接不暇,从最高院的课题招标到人民法院报的文章(详见本文结尾的“往期推荐”),再到上海市徐汇区的指引,这些都说明一个问题: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司法机关关注到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领域的合规问题,甚至处置合规的需求已经刻不容缓了。这也给第三方处置商提了一个警示:唯有合规,方能长远。

日期: 2024-11-0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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