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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说获悉,据红网报道,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挖矿”设备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潘某祥与被告雷某才通过微信沟通订购 S19XP 比特币“挖矿”设备,原告支付约 2368 万 USDT 后,双方就合同性质和结算价格产生分歧。原告要求返还货款差价约 627 万 USDT 并继续交付 149 台机器。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合同效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发文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包括返还 USDT 和继续交付矿机的要求,相关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
(转自: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