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长春: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 与实物现金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四红)9月15日,央行数研所所长穆长春在“第十一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发表演讲,分享了关于数字人民币价值特征法律问题的思考。
穆长春表示,价值特征使数字人民币实现支付和结算的同步完成,并通过数字人民币所有权完成转移确保结算最终性。
支付和结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穆长春认为,支付是付款人向收款人进行资金给付的法律行为,支付完成意味着付款人付款义务的履行;而结算是收款人实际获得款项,强调债务得以清偿的法律结果。
在实物现金交易中,收、付款双方间直接进行点对点交易,付款人支付现金和收款人接收同步完成,债务得以清偿,因此,现金交付同时具有支付和结算两方面的法律意义。
而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与实物现金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收付款人进行点对点支付和结算,同步完成货币价值从付款人向收款人的转移,实现支付即结算。